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按照我們國家相關的程序法律,還有就是司法解釋當中,對于管轄法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的,必須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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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誰?
安裝施工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道路施工糾紛案由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nóng)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根據(jù)《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其向上的二級案由為“合同糾紛”,一級案由為“第四部分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向下為9個四級案由,以上所述便是九個四級案由。
建筑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頂蓋、梁柱、墻壁、基礎以及能夠形成內(nèi)部空間,滿足人們生產(chǎn)、居住、學習、公共活動需要的工程。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xiàn)多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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