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雇主應當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發(fā)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職業(yè)病,應當及時報告工傷保險機構,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xù)。
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工傷認定結果不正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工傷認定結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
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爭議仲裁時,勞動者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如醫(yī)院診斷證明、工傷保險機構的工傷認定決定等。
總之,勞動者在工作中發(fā)生工傷,應當及時報告工傷保險機構,并辦理工傷認定手續(xù)。如果認定結果不正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醫(yī)療、康復和經濟補償等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由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 勞動者對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對工傷保險待遇的認定結果不服,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