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公傷的區(qū)別在于:
1、主體和相互關系不同。工傷發(fā)生在勞動關系中,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公共傷害發(fā)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具有行政屬性。
2、確定待遇的依據(jù)不同。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guī)決定了工傷待遇。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3、是否可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可以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能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4、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guī)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5、爭議解決途徑不同。由于工傷待遇發(fā)生糾紛,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申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可根據(jù)具體情況適用。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滿意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結束工作、履行工作職責或工作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或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被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或者因工作受傷的,視為工傷。
公共傷害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工傷仍適用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形成勞動關系的其他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