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獲得的加班費和獎金,都需要計算在平均工資內,除了這兩個,員工的各種補助,特殊條件下支付的工資也需要包括在平均工資內,勞動者在工作日進行加班的單位,需要給1.5倍的加班費。
獎金和加班費算平均工資嗎?
加班費和獎金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應當包括,平均工資是一項反映工資總體水平的指標,指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單位的職工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計算公式為:職工平均工資等于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除以報告期全部職工平均人數;既然平均工資計算公示中,分子中有“工資總額”,而工資總額又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那么平均工資,肯定是包含加班費的。
平均應需要算上獎金,不但要算上獎金,還要算上各種補助,如電話費補助、車費補助、房費補助、加班工資、節(jié)日補助等。工資總額包括,計件工資,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不包括:醫(yī)藥費、福利補貼,離退休費,創(chuàng)造發(fā)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等。
公司惡意拖欠工資怎么辦?
離職后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計算加班工資怎么算的?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加班費發(fā)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yè)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yè)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yè)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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