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構成了故意損害財物罪。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和對于土地規(guī)劃的規(guī)定是可以對于土地和房屋進行拆遷,但是拆遷必須要符合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強拆行為屬于違法犯罪的行為。
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強拆什么罪?
屬于構成了故意損害財物罪。強拆房屋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行政強拆是指現行條例下,由開發(fā)商或拆遷公司等主體執(zhí)拆遷許可證進行的強制拆遷。
用別人的名字辦事涉及什么罪?
一般是不構成犯罪行為的。盜用他人名字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不過此時可能會侵犯他人的姓名權,于是被盜用了姓名的人,可以通過民事途徑來追究侵犯自己姓名權的人的民事責任,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因為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對方做出賠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
起外號是侵犯了姓名權嗎?
給人起外號不存在侵犯姓名權的構成要件,所以不算是侵犯姓名權。但如果外號有侮辱性質的,是損害名譽權,可以進行維權。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例如,作者在發(fā)表自己的作品時,有權決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決定署戶籍登記中的姓名或署筆名。
但是,權利人的這種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對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應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例如,在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時,必須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關規(guī)定存款人到銀行存款必須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規(guī)定應使用正式姓名的情況下,權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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