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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子女繼承公證書怎么立
婚前財產子女繼承公證書設立如下:
如果是夫妻一方有繼承的遺產,只要繼承人明確指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則該繼承的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歸一方所有,接下來只要按照財產繼承公證的程序辦理公證就可以。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jù)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承辦公證員在對《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可以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fā)票,到公證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代位繼承人生活困難的話可以要求多分遺產嗎
1、代位繼承是在法定繼承中產生的,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代位繼承人,可以給予照顧,多分遺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喪失繼承權會造成哪些影響
1、繼承權的喪失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加以確認。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發(fā)生效力。
2、繼承權的喪失發(fā)生繼承人被依法剝奪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的法律后果,從而導致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喪失。這種喪失只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即繼承權的喪失僅是繼承人針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因法定事由而喪失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并不喪失該繼承人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亦發(fā)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3、繼承權的喪失對善意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不得以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喪失繼承權的人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屬于對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因此,于此情形下,應適用善意取得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屬于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其他人不能主張第三人返還,而只能向處分遺產的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主張返還不當?shù)美?/p>
4、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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