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guī)定為員工交納社保,屬于違法行為,員工可以不經(jīng)過用人單位的同意,直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法定解除情形,一種是約定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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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交納社保,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交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賠償。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
員工被逮捕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勞動者被公安機關逮捕的,如果被法院判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逮捕未判刑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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