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一定要雙方同意。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允許離婚或者不允許離婚,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為區(qū)分界限。
要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我們應該從婚姻基礎、婚姻關系、糾紛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和和解的可能性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而不取決于一方是否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