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用人單位一般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存在特定情形。若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按照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通常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若女職工存在嚴重過錯,如試用期不符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致單位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與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指出拒不改正,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
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女職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此時,女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女職工孕期若遇勞動合同被解除,為護自身權益,需留意收集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記錄、解除通知等證據(jù),借勞動仲裁或訴訟維權。同時用人單位務必嚴守法規(guī),保障孕期女職工勞動權益,防違法解除合同引發(fā)法律、經濟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