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進行工傷鑒定一般需要工傷認定決定書、病歷材料、身份證明等。
1. 工傷認定決定書:這是進行工傷鑒定的重要前置文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確認職工所受傷害為工傷。
2. 病歷材料:包括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手術記錄等。這些資料能夠詳細反映工傷職工的傷情及治療過程。
3. 身份證明:職工本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用于確認身份信息。
4.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通常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供,職工需要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受傷情況等內容。
5. 近期免冠照片:用于鑒定檔案及相關證書的制作。
6. 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明:如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等,以證明用人單位的合法身份。
7. 與工傷有關的其他材料:例如能證明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記錄、工作證等。如果是職業(yè)病,還需要提供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
在準備工傷鑒定材料時,職工應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有疑問,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相關部門咨詢,以確保鑒定流程的順利進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