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勞動合同時公司當然不能要求職工提前交違約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是不能以任何名義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而且,勞動關系中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保密義務和競業(yè)限制約定的,員工才要交違約金。
簽勞動合同提前交違約金嗎?
簽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交違約金,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坑萌藛挝徽杏脛趧诱撸坏每垩簞趧诱叩木用裆矸葑C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者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什么?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但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勞動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即勞動合同的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對方可以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或法院起訴,由法庭和法院對違約者給予刑事處罰。經濟責任則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員工聘用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員工聘用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guī)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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