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體虐待:推、扔、踢、打、扇耳光、抓、咬、扭四肢,甚至用刀、槍等攻擊女性受害者。2.言語虐待:試圖用言語和語氣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比如:大喊大叫、辛辣諷刺、威脅殺死受害婦女或兒童、威脅使用暴力、罵對方愚蠢、侮辱、誣告。等一下。
究竟什么才屬于家暴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表現(xiàn)形式是: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diào)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zhì)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xué)或工作,跟蹤、監(jiān)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zé)備、冷漠以對。
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多人如何認定?
需要從審查主觀動機是出于什么原因,是否臨時起意,是否事出有因,從這三點來認定是否隨意。
所謂“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風(fēng)、取樂發(fā)泄、填補精神空虛、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的支配下,無故、無理毆打他人。這種行為的顯著特點是以強凌弱,即憑借自己或自己一方的人多勢眾、力氣強壯、兇狠殘暴或己以往兇狠殘暴的“威名”,隨意毆打他人,以顯示自己的強悍和無所顧忌,滿足填補自己精神空虛的需要。當然,在實踐中,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大多并非毫行為人自己認為的“理由”,而是有其所自認為是理由的理由,但這種理由多為行為人為毆打他人所尋找的借口,其內(nèi)容荒唐,邏輯混亂,并不為一般社會公眾所承認,即一般道德觀念中的所謂“強盜邏輯”,或者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被行為人用作毆打他人的理由,這也就是本罪之所謂的“尋釁”。一、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如何認定
1、審查主觀動機。行為人毆打他人的內(nèi)心起因或內(nèi)心沖動,是出于耍威爭霸、取樂發(fā)泄、填補空虛、尋求刺激等不健康目的,還是出于其它原因。
2、是否臨時起意。在尋釁滋事時,行為人毆打他人,不是因情勢的發(fā)展,而是由其隨心所欲、視心情和脾氣決定的,其考慮的不是能不能打,而是想不想打,常常即時起意、一時性起、動輒打人。
3、是否事出有因。實踐中,純粹耍流氓式的隨意毆打他人已不多見,行為人往往都有“理由”,但其內(nèi)容,要么是社會生活中微不足道、雞毛蒜皮的小事,要么是基于編造、猜忌或邏輯混亂,不為社會通行觀念所接受。行為人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理由”,只能是毫無道理的緣由,可以認定為無緣無故、沒事找事,此時其事出有因的辯解就是不客觀的,我們就不能一味地強調(diào)其借故中的“故”。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節(jié)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jié)惡劣的情形。
夫妻那些算是家暴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是指夫妻之間的暴力,還包括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表現(xiàn)形式是: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1.身體虐待:推、甩、踢、揍、摑、抓、咬、拗扭肢體,甚至使用刀械槍枝等攻擊受害婦女。
2.言語虐待:企圖以字眼、聲調(diào)來控制或傷害受害婦女。例如:吼叫、尖酸諷刺、威脅將受害婦女或小孩殺害、揚言使用暴力、大罵對方愚蠢、侮辱、不實的控訴。
3.心理虐待:威脅自殺、不準對方使用電話和擁有金錢、逼問婦女行蹤、質(zhì)問孩子是誰的和錢怎么花的。阻止婦女探視其親人、嘲笑、侮辱婦女的朋友、濫用藥物和酗酒、不實的指控婦女有外遇、極度忌妒、無法保有一份工作、禁止婦女上學(xué)或工作,跟蹤、監(jiān)視、謊言操控人、批評婦女的外表、責(zé)備、冷漠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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