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勞動合同爭議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相關途徑解決。但事實上,無論是哪種方式解決,都必須注意,其合法性和正當性是不能用暴力和非法手段來處理的。
常見的勞動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xié)商解決因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2、企業(yè)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經濟補償金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經濟補償金是在這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guī)定的特定的情形,應當是根據勞動者工作的時間來確定經濟補償金。
(一)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存在下列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guī),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 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無過錯情形下的解除,法律為保障勞動者失業(yè)后的生活,而規(guī)定用人單位仍然負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情形,對被裁減的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 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雖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但續(xù)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勞動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件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解散的。
分公司可不可以簽勞動合同
1.分公司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具有用工權,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分公司沒有依法登記,且沒有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具有用工權,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公司。
即,判斷分公司是否有用工權,主要看其是否依法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只有用工權,才可以直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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