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是指依法召開的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翻譯人員等參加的庭審程序。
刑事案件開庭需要參加的人員主要包括:
1. 審判人員:刑事案件開庭需要由法官、審判員、書記員等組成的合議庭或者單獨承辦的審判人員主持庭審。
2.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當事人是指被告人和原告,他們可以親自出庭或者委托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出庭參加庭審。
3. 證人:證人是指對案件有關(guān)事實作出證言的人。證人出庭需要經(jīng)過傳票傳喚或者應(yīng)當出庭的通知。
4. 翻譯人員:如果當事人或者證人不懂漢語,需要提供翻譯人員參加庭審。
刑事案件開庭的程序和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一審、二審和再審均應(yīng)當公開審理。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未成年人的案件除外?!?/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應(yīng)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姓名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姓名告知當事人和證人。當事人和證人應(yīng)當按照法庭通知到庭參加審判?!?/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應(yīng)當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未經(jīng)通知或者未經(jīng)允許,不得拒絕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