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報警、報假、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實誣告他人,試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調查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虛假報警、謊報報警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可以處以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并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以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由于報假案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已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故意捏造事實,故意讓他人受到刑事調查的,構成誣告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至十年量刑。因此,報假警察的行為是違法的,不要以身試法。但是,如果不捏造事實,只對法律了解不夠,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