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勞動仲裁管用。南京市勞動仲裁是指在勞動糾紛發(fā)生后,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對糾紛進行調解、裁決的一種方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獨立的仲裁機構,負責處理勞動爭議。
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組織調解; 進行仲裁裁決; 執(zhí)行仲裁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依法獨立公正進行仲裁; 尊重事實,維護法律權益; 公開、公正、及時作出裁決。
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受理申請; 調解; 仲裁庭組成; 開庭審理; 作出裁決。
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