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期間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沒有解除,此時用人單位不可以夠停止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否則是違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為職工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如果職工認為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繳納社保存在問題,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職工在繳納社會保險方面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總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停止繳納存在問題,職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