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因此,外賣員與外賣平臺或商家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外賣員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相應的勞動權益,如合法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社會保險等。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外賣員作為勞動者,應當被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如未被納入社會保險范圍,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總之,外賣員作為外賣平臺或商家的勞動者,應當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外賣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相應的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障。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