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侵犯消費者權益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是,如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在服務過程中有欺詐行為,或者經營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后果的,均適用于懲罰性賠償。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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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懲罰性賠償我國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我國法律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適用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懲罰性賠償金確定依據是什么?
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懲罰性賠償金按照價款十倍或者損失金額的三倍確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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