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們可能會遇到很多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如果您目前正面臨著間接代理和行紀合同有什么區(qū)別,行紀合同當事人規(guī)定是什么?問題沒辦法解決的話,那么可以通過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識來找到答案。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錄一覽:
間接代理和行紀合同有什么區(qū)別
第一,主體不同。
在間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對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特別的限制規(guī)定,只要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為代理人。
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的主體資格受到限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經批準有權從事行紀業(yè)務的自然人、法人或相關組織才可以成為行紀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權、選擇權不同。
在間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合同直接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而如果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如果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時可以行使介入權,主張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行使選擇權,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則可以通過受托人的披露而使得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而行紀關系由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組成,合同應當分別履行。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導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損害,行紀人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委托人是誰,也不能越過行紀人而直接與委托人發(fā)生法律關系。
第三,定性不同。
行紀合同是有償?shù)模屑o人都是專門從事行紀業(yè)務的經紀人,其所從事的業(yè)務一般僅為商事活動。
而在間接代理中,代理人沒有主體資格的限制,其代理的范圍不僅包括商事或外貿代理,而且包括一般的民事活動,既可能是有償?shù)囊部赡苁菬o償?shù)摹?/p>
拍賣合同是居間合同還是行紀合同
拍賣合同是委托拍賣合同,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將二者合并歸一。
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
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容是辦理委托事務。
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
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對于以上內容希望可以給到大家參考。雖然現(xiàn)在法律行業(yè)律師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選擇律師時,還是要仔細考量,盡量選擇口碑、專業(yè)性強的律師進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