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guī)定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過程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9條當中明確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通信、會見的。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規(guī)定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過程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guī)定是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jù)。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jiān)聽。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具體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F(xiàn)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設備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fā)火災、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是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設備主要包括供氣系統(tǒng)的燃氣發(fā)生裝置、燃氣凈化裝置、燃氣輸送設備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設備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燒或者易于的設備,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制造或者儲存各種炸的設備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易燃易爆設備,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對象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必須是處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chǎn)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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