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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的傷殘判定應當由誰作出
傷殘等級鑒定是等受傷者出院傷情穩(wěn)定后申請具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來做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判定方法如下:
1、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
包括:
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2、評定原則。
傷殘評定應以人體傷后治療效果為依據(jù),認真分析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實事求是地評定。
3、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4、傷殘等級劃分。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Ⅰ級(100%)到第Ⅹ級(10%),每級相差10%。
發(fā)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
一般在治療終結之后,《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后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wěn)定可以提前根據(jù)醫(y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傷殘鑒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鑒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jù)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xiàn)治療終結后的情況。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托,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鑒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鑒定資質(zhì),否則其鑒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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