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之后是可以起訴的,雖然勞動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但是當事人對于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起上訴。在進行上訴時,需要提交上訴申請書,寫明訴訟的原因,訴訟的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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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后可以起訴嗎?
仲裁裁決后可以起訴,但是需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如果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果仲裁裁決作出后,人民法院對其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此時當事人可以就該糾紛到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作出的仲裁裁決已經(jīng)生效并且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此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此不會受理。
法律依據(jù):
《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jù)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jié)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xié)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勞動仲裁裁決執(zhí)行和判決執(zhí)行的區(qū)別有什么?
1.仲裁的程序比法院的簡單,一裁生效,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所以為了避免出現(xiàn)錯誤,又規(guī)定了一些補救措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
而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就是說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法院強制執(zhí)行。
2.仲裁只是解決爭議的途徑之一,不是最后途徑,也不是唯一途徑。但是法院判決是解決糾紛的最后的司法手段;
3.仲裁和法院判決適用的范圍不同,仲裁裁決范圍小于法院判決范圍。
4.收費不同,仲裁費用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法院的受理費相比仲裁費用要低,一些情況可以緩交、免交、減交。
5.權(quán)力不同: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無權(quán)采取保全措施和執(zhí)行措施,這兩項措施仍由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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