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獨任審理就是審判員一個人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情況,法律上規(guī)定了獨任審理的案件一般是可以認定為采取簡易程序來進行處理的,所以是可以按照訴訟費用減半的政策規(guī)定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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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獨任審理是什么意思?
獨任審判即由審判員1人對案件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的審判形式。是中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之一。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發(fā)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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