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崗期七天沒有工資是不合理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能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為試用期被視為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等法定福利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他們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員工可以首先嘗試與單位進行友好協(xié)商,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如果協(xié)商無果,可以向當?shù)氐膭趧颖O(jiān)察部門進行投訴,由勞動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仍然無法解決問題,員工還可以選擇通過勞動仲裁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