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該貸款有擔保人的話,一般是由擔保人代為償還。如果沒有擔保人,才輪到子女進行處理。不過,子女如果放棄繼承權的話,也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不必管這筆未還清的貸款;而若繼承了遺產,那就需要償還此未還清的貸款。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優(yōu)先使用父親遺產來償還未還清的銀行貸款,償還完貸款后剩余的遺產,再由繼承人繼承。而償還貸款也以遺產價值為限,對于超過遺產價值的未償還貸款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當然,繼承人自愿償還的除外。而若是父親名下無遺產,該貸款也沒有擔保人的話,那子女也不用去償還,銀行通常會作為壞賬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