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及勞動關系主體適格。同時,還需考慮是否存在事故傷害事實。
工傷認定的條件詳細如下:
1、工作時間:指法律規(guī)定或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正式工作時間、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間,以及因工外出的時間。在工作時間以外發(fā)生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2、工作場所: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從事工作的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及上下班途中也被視為工作場所。在工作場所以外發(fā)生的事故傷害,一般不構成工傷。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均構成工傷。即使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只要事故傷害與工作有關,如因執(zhí)行職務或業(yè)務而發(fā)生,也認定為工傷。
4、勞動關系主體適格及存在事故傷害事實: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需是用人單位、受傷害的員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同時,必須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且職工在勞動過程中遭受了事故傷害或職業(yè)病。
工傷認定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時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和救助。以上條件需同時滿足,方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