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只要勞動合同沒有依法簽訂,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免除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應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用人單位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第二,補充簽字后的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北京法院目前的判決,它不被認為是,但理論上是值得思考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補充簽字應視為放棄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雙倍工資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位于勞動者訂立勞動的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