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不予受理的情況有不是對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滿的不能提出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對應的是行政機構,如果不是行政機構的決定或者是處罰的話,那么就不涉及到行政復議了。
本篇文章目錄一覽:
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1、申請人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和有立法權的市級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不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附帶出來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就是說,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中,沒有侵犯了自身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為,這不在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之內;
3、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4、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5、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除了上述五類情況外,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都必須受理,否則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駁回行政復議申請起訴可以嗎
這個需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有的情況可以有的情況不可以。
需要結合被駁回的原因來分析:
1、行政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復議請求,如果是由于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jīng)履行法定職責,被駁回行政復議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2、行政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如果是因為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被駁回行政復議可以起訴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稅務行政復議調解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適用和解、調解:
(一)被申請人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二)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
(三)涉稅舉報獎勵;
(四)上位法不明確,稅務機關主要依據(jù)政策調整作出決定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和解、調解的其他行政復議案件。
對于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除稅務機關及時進行自我糾正外,行政復議機關只能裁決,不能做和解、調解處理。
復議機關可以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下達《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建議書》,征詢和解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復議和解建議書》之日起3日內將和解意愿書面或口頭通知復議機關。口頭表達和解意愿的,復議機關應當記錄在案,并經(jīng)當事人簽字確認。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未作回復的,視為不同意和解。
如還有不清楚的或新情況,建議你直接本站,在線提問以便于了解溝通案件情況,智能匹配平臺空閑律師為你作出詳細的有針對性的解答,盡量說明大致情況以免因信息不全、溝通不暢,解答有誤。祝維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