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沒有犯罪證據就拘留、羈押,或者是嚴刑逼供等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的行為,以及司法機關非法查封了他人的財產,或者是無罪但是被判處支付罰金等侵犯了他人財產權利的行為等。
普通刑事賠償的范圍是怎樣的?
1、對侵犯人身權利的損害賠償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予以賠償。
刑事賠償復議程序概念是什么?
刑事賠償復議程序概念是當事人對于刑事機關所作出的具體的行為不滿意的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復議的。其一般程序為:申請人遞交復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復議,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原因和時間。
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從侵權事實被確認之日其計算。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利益的法定時期,超過該時期的,權利人即喪失起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也不再加以保護,因此,受害人提起國家賠償應在有效的訴訟時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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