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guī)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屬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為了緩和這樣一種雙方的關系,我們也想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如果解決不了,我們就再打官司。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guī)定是什么?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guī)定是有些類型的案件是屬于勞動仲裁前置的。
(一)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沖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yè)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fā)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yè)務熟悉的優(yōu)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后,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么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可能出現(xiàn)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處理工傷的前置程序是勞動仲裁嗎?
處理工傷的前置程序不是勞動仲裁,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珠海勞動仲裁程序如何處理?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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