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仲裁制度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fā)生的工傷賠償爭議進行仲裁的制度。工傷賠償仲裁是否一裁終審,取決于具體情況。
一、工傷賠償仲裁是一裁終審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后,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終審。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爭議,仲裁并非一裁終審。
二、工傷賠償仲裁裁決一裁終審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對工傷賠償爭議,勞動者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對不服仲裁裁決的一方,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傷賠償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但不是一裁終審,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人民法院對工傷賠償訴訟的一審終審制
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工傷賠償爭議,人民法院執(zhí)行一審終審制,即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的裁決為終審裁決,當事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工傷賠償仲裁是否一裁終審,取決于具體情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爭議非仲裁一裁終審,工傷賠償仲裁裁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非一裁終審。人民法院對工傷賠償訴訟執(zhí)行一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的裁決為終審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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