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時,一般分為了三個步驟,首先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協(xié)商不成的向仲裁庭申請仲裁。下面來與大家介紹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屬于訴訟前必經程序的是,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一、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屬于訴訟前必經程序的是
勞動爭議中,仲裁是必經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yè)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fā)生的縣、市、市轄區(qū)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發(fā)生爭議的企業(yè)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qū)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求待皮,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的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遵循自愿、合法、民主協(xié)商的原則。
2、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是特定的,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進行。這一機構是在用人單位內部設定,依法成立調解本單位爭議的。
3、勞動爭議調解的內容也是特定的,是就勞動關系主體間因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guī)中權利義務發(fā)生爭議這一內容而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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