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侵犯了自己的利益,比如拖欠工資、不簽訂勞動協議,沒有交納五險一金等等,都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關于申請勞動仲裁要交哪些材料的問題,下面小編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申請勞動仲裁要交哪些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系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并提交復印件。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三)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fā)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復印件。
(四)被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盡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復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五)送達地址確認書。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二、申請仲裁裁決執(zhí)行管轄地是怎么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由于執(zhí)行法院級別過低,在確定執(zhí)行或者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時隨意性較大。
針對此,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把執(zhí)行法院由原先的基層法院提高到中級法院,使審理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法院級別得到統一,解決了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審理級別過低的問題,能夠確保審判的質量。
針對當事人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濫用不予執(zhí)行申請權故意拖延裁決執(zhí)行的情形,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規(guī)定也可以避免法院之間或者同一法院裁定維持仲裁裁決效力后又作出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裁定,導致相互沖突的問題。
司法解釋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不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針對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序",司法解釋劃定了范圍,是指違反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程序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guī)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還規(guī)定,仲裁裁決部分超裁,超裁部分與其他部分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僅撤銷仲裁裁決的超裁部分,而不必撤銷全部仲裁裁決。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重新仲裁適用范圍,限于違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中的兩種情形: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時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說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有利于避免法官通知重新仲裁中的隨意性,也有利于讓仲裁庭明白為何要進行重新仲裁,確保重新仲裁能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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