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變更。申請變更后,受理信息及時傳遞給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發(fā)放。
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發(fā)放的制證信息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和發(fā)放,申請人應當憑領證收據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證的,領取新證時應當退還原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