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蓋章,那么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權益和明確用人單位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生效需滿足一定條件,其中包括雙方的簽字或蓋章。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催促訂立:勞動者可以催促公司盡快在勞動合同上蓋章或簽字,以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2、確認履行:如果勞動者已經開始按照合同內容履行職責,即使合同尚未正式蓋章,也可以視為合同已經生效。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應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如工作記錄、工資支付記錄等,以證明合同的實際執(zhí)行情況。
3、補充證據: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合同未能蓋章,勞動者可以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和合同內容的真實性。這些證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條、考勤記錄、工作安排郵件等。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開始工作后一定時間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