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人借錢不還且無法找到,出借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通過公告形式通知被告,通常公告期為六十日。公告期滿后,即使被告未出現(xiàn),法院也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
在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審判。一旦判決生效,出借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將采取必要措施,如查詢、凍結(jié)借款人的銀行賬戶,扣押和拍賣其財產(chǎn)等,以確保債權得到滿足。
在執(zhí)行階段,出借人應積極配合法院,提供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和財產(chǎn)線索,如可能的工作地點、居住地址、車輛信息等,幫助法院定位和執(zhí)行借款人的財產(chǎn)。此外,出借人還可以申請將借款人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通過限制其高消費和相關社會活動,施加壓力促使其履行還款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執(zhí)行過程在借款人有意隱藏財產(chǎn)或行蹤不明的情況下,這可能會使得執(zhí)行工作變得復雜和耗時。因此,出借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需要有耐心,并積極尋求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