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予以認定的三個條件是法律上對于工傷認定的限制。這些限制旨在防止雇員利用工傷保險體系獲得不當利益,同時確保工傷保險體系的公平和合理性。
以下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況:
1、工傷發(fā)生在非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之外。
2、工傷是由職工本人故意或明知事實卻放任發(fā)生所致。
3、工傷是由職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自殺等行為造成的。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