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guān)對沒有或依法不碰負刑事責任的人所作的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對于犯罪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方式。這種處理方式通常是出于對于犯罪行為的特殊情況進行考慮,比如對于年幼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等進行的特殊處理。
總之,不追究刑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處理方式,它充分考慮了犯罪行為的特殊情況,但同時,也需要在具體情況下進行審慎判斷和合理運用。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yīng)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