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銷售過期的產品,屬于欺詐行為。必須按照商品實際價格進行退款,并按照商品價格的三倍,賠償給消費者其經濟損失。工商部門接到舉報后,還應按照商品價格的十倍予以處罰。下面隨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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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過期商品賠償規(guī)定是什么?
以超過商品價值10倍的賠償。按照消費者保護法賠償,明知道商品有問題的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屬于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一般快遞丟了按幾倍賠付
對于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是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yè)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yè)應當在營業(yè)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guī)定。
郵政企業(y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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