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xié)議或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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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是否應征得債權人同意?
(一)什么是債務轉移?
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在性質上并沒有消滅債務,只是將原債務轉移給新債務人。它可以是全部轉移,也可以是部分轉移。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擔原合同債務,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原合同中的責任。在部分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作為受讓人加入原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二)債務轉移要應征得債權人同意嗎?
債權人同意是債務轉移的生效要件。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的承諾,只要盡到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即可生效,但是債務轉移必須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得對抗債權人。這是因為合同雙方之間存在的信賴關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一,合同一方當事人之所以選擇另一方作為交易伙伴,就是出于對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債務轉移給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和清償能力,將直接影響到債務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債務人在未征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轉移債務,勢必會使債權人承擔無法實現(xiàn)債權的風險。所以,從誠信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fā),新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債務轉移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確表示同意債務轉移,一般采用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過行為或者表現(xiàn)根據(jù)交易習慣判斷債權人有同意的意思,該行為一般為積極的作為,緘默或者消極的不作為不能視為默示。
債務可以轉移嗎
債務是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也是義務,債務的轉移就意味著還債責任的轉移。如果受轉移一方沒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或者根本沒有行為能力,那么,債務的轉移將會造成債權人的巨大損失?,F(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借此逃避債務,或者對債權人進行詐騙。
為了避免這種情形,我國法律對債務的轉移作了以下制約:
(一)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xié)議,經債權人同意。正因為債務的轉讓關系到債權人是否能收回欠款,因此,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時候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而債權人需要審查被轉移人是不是真實意愿和是否有能力還債,如果對方意愿真實并且有能力還債那么就可以同意轉移,反之債權人出于保護自己的心理可以不同意。當然,債權人是否同意債務轉移并不完全在于受讓人的條件,也可以沒有任何原因不同意轉讓。
(二)轉移的債務必須是可以進行轉移的債務。一般來說,能夠進行轉移的應當是沒有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務,比如撫養(yǎng)費請求權就不能轉移。同時,債務應當是合法有效的,這其中包含的意思是債務不僅來源合法,并且用途也合法。而像高利貸、賭債等都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不受保護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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