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沒有造成損害的;等等。
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是什么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wèi)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還必須在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節(jié)以及一貫表現(xiàn)進行綜合考慮,在確實認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逮捕后律師多久會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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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jīng)被關押的,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沒有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以及次數(shù)。辯護律師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合理確定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次數(shù)。只有一種情況,律師想要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jīng)批準。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許可。
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將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jīng)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jīng)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癥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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