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間的計算單位。期間以時、日、月計算。2、期間的計算方法。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nèi)。
《刑事訴訟法》時間計算的規(guī)定包括什么?
1、期間的計算單位。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據(jù)此,期間的計算單位有時、日、月三個。
2、期間的計算方法。
以時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下一時起算,期間開始的時不計算在期間以內(nèi)。
它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時數(shù)的最后一時完了為止。
以日為計算單位的期間,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起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nèi)。
它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shù)的最后一日完了為止。
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165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
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
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為一個月。
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nèi);
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
但對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jié)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期限二個月情形有哪些?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guī)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157條和158條規(guī)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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