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條款約定的。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4、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5、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6、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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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可撤銷的情形是什么
1、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 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弄虛作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顛倒是非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都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必然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
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么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和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系到仲裁裁決的最后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糾紛或爭議的焦點或重要情節(jié)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同時這些證據也直接影響著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因此,在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被撤銷。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guī)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序規(guī)則所規(guī)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于法定被撤銷的理由。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證據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決的根據。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供真實的證明;如果當事人提供了偽造的證據,必定會影響仲裁庭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從而會影響仲裁裁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以偽造的證據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5、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xié)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xié)議范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并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范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的范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
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了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xié)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guī)定,并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xié)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6、沒有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是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沒有仲裁協(xié)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勞動仲裁變更仲裁裁決應該怎樣辦理
1.對于未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一裁終局以外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仲裁裁決自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對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裁決,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尋求救濟:
(1)當事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可以收到裁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2)當事人可依據《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在仲裁裁決生效一年內且當事人未申請執(zhí)行的情況下,申請作出該仲裁裁決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并撤銷該仲裁裁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仲裁裁決,應自撤銷之日起10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重新審理期限從撤銷之日起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若是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應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標準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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