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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5年婚前財產自動轉移是合理的嗎
是不合理的。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住房并且取得了所有權,如果當事人間沒有關于該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的特別約定,則該財產并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仍是屬于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后個人工資是個人財產嗎
婚后工資不是個人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由《民法典》規(guī)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
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xié)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
離婚財產分配如何公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離婚協(xié)議進行公證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攜帶離婚協(xié)議書、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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