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解除主要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情形。
1、法定解除: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承保決定。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的應盡責任。
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不符合合同年齡限制,合同成立未超兩年。
合同效力中止后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
2、約定解除:
又稱協(xié)議解除,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一方或雙方有權解除合同。這種方式允許合同雙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由約定解除條件,增強合同的靈活性。
以上情形均涉及保險合同的解除,但需注意,解除保險合同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