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滿足休年假的條件,勞動者需要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并且要符合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情形:
1、職工已經(jīng)依法享受了寒暑假,并且休假天數(shù)超過了年休假的天數(shù);
2、職工因私事請假累計超過20天,而單位并未因此扣除其工資;
3、對于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因疾病請假的累計時間超過了2個月;
4、對于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他們因疾病請假的累計時間超過了3個月;
5、對于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因疾病請假的累計時間超過了4個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