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員工付出了勞動,他們就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于那些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以下證據(jù)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yè)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yè)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fā)放記錄等;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