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不一定是女方個人財產,彩禮的財產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2、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
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后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
男女雙方結婚的時間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準。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給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禮錢,在法律上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女方拿了彩禮錢之后不肯與男方結婚,男方或男方父母有權撤銷贈與行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