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6個月內。申訴時效,是指規(guī)定申訴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不服。向有關司法機關提出申訴申請再審,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一項法律制度。超過法定期限,申訴權即行消滅。申訴時效是刑事訴訟中很有必要的一項法律制度。它可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訴權,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穩(wěn)定現(xiàn)有的社會關系;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調查取證,核實材料,正確處理再審案件。
再審案件在法院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檢察院抗訴的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同樣為三個月,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審理期限也為三個月,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